南京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常见的有哪些

2021-10-23 浏览次数:350

南京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常见的有哪些

建设工程施工合同,是承包人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,完成并提交建设成果,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。

工程质量合格在先,工程价款结算置后,验收合格之前的工程价款,属于未到期的债权。

工程质量不合格,经整改仍不合格的,不能支付工程款,已经支付的,应当以不当得利返还

。所以,当发生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时,要先根据承包人与发包人来划分工程质量的责任情况。

(一)常见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情况

1、偷工减料,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;

2、未按图施工,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;

3、工人技能太差、质量管理粗放;

4、对于甲供材料,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;

5、对于设计方案和图纸,应当能够判断其缺陷,没有判断或者没有提出;

6、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,因资金、技术、设备、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,等等。

(二)常见发包人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情况

依据较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*十二条规定:“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

,应当承担过错责任:

(1)提供的设计有缺陷;

(2)提供或者*购买的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;

(3)直接*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。

承包人有过错的,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。”这里所说承包人的过错是指:

1、承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工程设计缺陷,没有提出,继续施工的;

2、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*购买的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,未进行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;

3、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定,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不予拒绝的。

因勘察、设计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,属于承包人的免责范围,

应当由发包人先对承包人承担责任,再由发包人依据约定向勘察、设计方主张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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